申请人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山水置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刘海屏、张新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认为,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山水置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762772777.77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持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出具保函,担保金额为762772777.77元,为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全额担保。
裁定结果显示,冻结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山水置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762772777.77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持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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