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中介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对于2019年12月的版本,2020版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修正:一是强化了持牌机构的持牌经营原则,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对合作机构进行更明确的限制或者禁止。二是细分了持牌主体类型,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三是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销售种类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未来还将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说明。
除了满足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多方面要求,如要求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要求其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以及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等。
《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进行销售。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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