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发展第三支柱,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2021-01-29 07:55:4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中央在“十四五”开局之年,重提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并着重强调规范发展具有十分不寻常的意义。

我国养老金体系由三支柱构成,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政府倡导、企业自主发展的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重在发挥个人的作用,所有民众都可以自愿购买保障养老资金收益的年金保险,积累长期养老金,享受养老服务。

从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看,养老要靠自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通过财税政策调整,增强个人对于养老的自我保障能力,以分散风险,促进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性。

当前中国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中的突出问题我国已初步搭建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是总量不足。我国养老金增长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压力,在一段较长时间内我国将面临财政收入增长下行和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双重压力。根据预测,由于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人群在即将进入60岁退休年龄,“十四五”时期中国老年人口总体规模将会延续增长的“主基调”。期末60岁以上老年人将超过3亿人,累计增长约5300万人,明显高于“十三五”时期老年人口增长数量的3500万人。

二是结构仍需优化。总体上看,中国目前三大支柱的构成比例大致为78:18:4,第三支柱发展空间较大。近年来,为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我国持续降低了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和个人上缴的比例,养老金的总体水平有所下降,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补充。应加快推进配套的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落实,提高个人和金融保险企业对发展“第三支柱”的积极性,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

中国如何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坚持两手抓,一方面,要规范市场,强化对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和养老金融服务的监管;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具备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功能的长期储蓄功能型商业性养老保险。

建立跨部门决策和协调机制。在顶层设计上,对养老金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发展第三支柱,首先需要一个跨多部门的高层决策体制,三大支柱同步设计,打通和建立三大支柱之间对接机制, 包括税优政策对接,投资管理对接,缴费、账户记录和基金转移接续对接。构建政府、企业与个人共同支撑的“三位一体”的结构均衡的养老金体系。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第三支柱发展提供空间。

采取注册退休储蓄计划账户制。从国际主流制度安排来看,注册退休储蓄计划账户、开放的产品准入、统一的信息归集是第三支柱养老金账户成功的关键。账户制有以下特点:一是账户与个人绑定,不随投资者职业、空间等的转换而发生转移;二是税收优惠,只有通过该账户投资个人养老产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三是账户制并不针对特定的产品,在该账户下,投资者面对丰富的养老金管理产品,可根据年龄、风险偏好、税收优惠等进行产品选择;四是建立面向所有金融行业的统一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平台,与税收管理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参与第三支柱提供支撑。

给予税收政策的支持。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建立或撬动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是国际通行做法,通常有延税型和免税型两种。扩大税优政策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在鼓励人群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简化流程和手续,为购买养老保险提供便利,提高制度优势和吸引力。

通过竞争机制提高效率。通过竞争机制,开发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服务居民有效抵御长寿风险。实现个人养老保险配置的最佳组合。

加强养老保险基础建设。规范商业养老保险统计指标的内涵、统计标准和统计规范,修订完善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数据基础等。统一投保的合同、流程和领取养老金的标准。

(作者:黄石松 编辑:陆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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